(2015)伊中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林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双马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林,伊春市双马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苗林,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伊春区瑞丰寄卖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春市双马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丰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苗林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双马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伊中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伊春市xx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因被执行人伊春市双马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丰彦已于2015年5月9日被伊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经查该公司确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伊中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峻铭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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