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铁良与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郭铁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铁良。上诉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洛民三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金额较大,原审法院予以受理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由本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305万元,符合原审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级别管辖权。上诉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三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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