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琼与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197号原告:吴琼(居民身份证号:×××22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法定代表人:毛崴。被告: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1-19-12)。法定代表人:马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诉被告沈阳威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酷柠檬酒店、被告昆明堂庭山贵重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孙家君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一四年月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悦冉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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