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国市人民法院
安国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宋某,李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