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文等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师长。委托代理人郑国辉。委托代理人李世权。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9708-3。被申请人陈明文,鹤峰县邬阳乡高桥村九组9号。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现因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经给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撤回本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