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高柏林与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高柏林,男,194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春阳,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高柏林与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焦春阳偿还原告高柏林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春阳于2015年4月8日履行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焦春阳一次性再支付申请人高柏林45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申请人自行承担,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焦春阳承担,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焦春阳已于2015年8月21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东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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