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存宣与朱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宣,朱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朱存宣,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康灿伦,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存鹏,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桑士英。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存宣诉被告朱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存宣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存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存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朱存宣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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