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铁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铁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0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系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勇永,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铁沛,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中街**号*栋*单元*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铁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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