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星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刘明星,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卢建勇,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志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刘明星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信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徐 刚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朝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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