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9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榆林仲裁委员会榆仲裁字(2014)第022号裁决书在执行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81940元、违约金14097元,共计2960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仲裁费12312元、执行费452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偿还混凝土款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仲裁委员会榆仲裁字(2014)第0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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