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科发与被执行人李林洋、田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科发,李林洋,田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孙科发,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李林洋,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田小芹,女,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孙科发与李林洋、田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保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5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15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林洋、田小芹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正友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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