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雪华、延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华,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89-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华,女,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延亮,男,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王雪华与延亮劳务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延亮已将8300元工资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雪华。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