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郭维与崔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陶县人民法院
定陶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郭维,崔红玉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43号原告郭维,农民。被告崔红玉,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诉被告崔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士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