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林衍君与劳洪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林某。被告劳某甲。现在化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林某诉被告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辉尧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仅相识十天就同床共枕就怀孕结婚,于当年即2003年12月18日生下女儿劳子恩,与2005年被告在非法禁锢他人,在广州捉起被判刑一年半。释放后,被告向我发誓,此后,认真做人,正经做事,同甘共苦,尽好丈夫、父亲责任。于××××年××月,在被告强烈要求下,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粤茂结字060711405号(详见附件)。当时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劳某乙。自2010年开始,被告忘记之前的誓言,又走上不归路,多年都被公安派出所追捉,去年又被抓获,被判刑一年半,现仍在化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被告的吸毒恶习已经是屡教不改的了,自我与被告结婚的2003年开始发现被告吸毒贩毒至今仅是2007年至年期间稍有改造,之后尽管我如何劝说和诚心教导,被告都是表里不一,当着我的面决心改造,但背着我又吸毒贩毒了,已成为一个屡教不改涉嫌吸毒贩毒的刑事罪犯。如我与被告刑事犯罪这样的婚姻家庭,还有夫妻感情或夫妻生活可言吗?被告如此做法又有什么能力抚养子女呢?为此,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目的规定,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服刑期间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劳某甲辩称,我没有吸毒史,现因吸毒被化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六个月,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给一次机会,我保证以后不再吸毒了。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林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劳某甲相识谈婚,不久双方便同居生活,2003年12月18日生下女儿劳子恩,××××年××月5日,双方到化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粤茂结字060711405号),××××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劳某丙(又名劳鹏宇)。由于被告吸毒,2014年年底被化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一年六个月,现已强制戒毒约十个月,所以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服刑期间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资料、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以及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年,并生育有两个子女,由此可见原、被告在长期的夫妻生活中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目前被告吸毒致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不足动摇原、被告夫妻早已建立起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对方,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特别被告正在强制戒毒期间,更加渴望得到原告关心和支持,被告要求给予机会,本院予以同意。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请求离婚,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尚在,原告依附于处理婚姻关系而一并提出的对女儿的抚养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劳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辉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颖君速录员  邹 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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