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蒋修安与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
执行案件
蒋修安,蒋世军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蒋修安,男,1962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蒋世军,男,1970年6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光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蒋修安申请执行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世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光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