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潘弓芳与潘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潘弓芳。被执行人潘志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潘弓芳与被执行人潘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潘志芳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的财产情况,除在房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潘志芳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东丽湖大道与中心环路交口处绿洲花园13-2-1403号房屋已予以轮后查封,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正才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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