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申某,贾某
离婚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申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