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申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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