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会、陈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会,陈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县。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陈玉会,住址:唐县。被告陈英红,住址: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玉会、陈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玉会、陈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马伟才人民陪审员  马文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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