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超与庞树阔、邹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庞树阔,邹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陈超。被执行人庞树阔。被执行人邹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庞树阔、邹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39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法送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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