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文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永县人民法院
江永县
民事案件
其他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文全
申请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督字第134号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被申请人何文全,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何文全向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借据。该借据证实,被申请人何文全于2007年3月23日向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700元;2007年12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截止201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何文全尚欠借款6700元,借款利息8662.87元,本息合计15362.87元。故请求被申请人何文全给付借款本息15362.8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文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700元及利息8662.87元,合计15362.87元。案件申请费61元,由被申请人何文全负担。被申请人何文全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