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告程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詹桥镇云山村程家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临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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