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山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纪胜与李彦清、严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胜,李彦清,严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山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孙纪胜,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吕国栋,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清,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被告严强,男,成年,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号。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胜与被告李彦清、被告严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纪胜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纪胜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孙纪胜承担。审 判 长  林玉兰审 判 员  郑 琰人民陪审员  张义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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