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开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监执字第22号罪犯梁开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人,现在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拉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梁开齐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该犯的原刑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严格遵守监规队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对罪犯梁开齐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真实。本院认为,该犯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心接受教育改造,从事协助工作和珍珠唐卡组担任组长,管理60多名罪犯,安全生产,团结同组。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考核总分575.36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梁开齐的原刑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22至2037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玛次仁审 判 员 达嘎巴珠助理审判员 色吉白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丽 萍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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