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11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职业。2009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晓璐、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30日2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前进二路燕马巷爱华旅社212号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俗称冰毒、麻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均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0.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徐某具有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郭亦然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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