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风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0号在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结婚时间短,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且被告有酗酒的嗜好。被告酗酒后长期对我打骂。2015年的5月份原、被告又发生矛盾,至今分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郭磊,现随原告生活,离婚后要求孩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原告要求带回。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郭磊,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王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郭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郭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相互了解,进而结合在一起成为夫妻,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遇事能够冷静,多思考、多沟通、多包容,不能因出现矛盾就草率提出离婚。原、被告结婚已达十四年之久,并生育一子,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风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利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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