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1月22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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