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某某,王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杨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1月22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