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建标与唐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标,唐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标。被执行人:唐奇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标与被执行人唐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1918986元,参与执行分配,共分得452015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1855号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8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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