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孟礼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礼,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张孟礼,职工。委托代理人胡群山,南和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奎,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原告张孟礼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孟礼的委托代理人胡群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6日10时许,张军英无驾驶证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南和县闫里乡闫里村中街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右转弯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南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7500元,该事故经责任认定张军英负全部责任,经了解张军英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口头辩称,肇事机动车冀E×××××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因本案被告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我公司要求保留对被告的追偿权,对于本案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10时许,张军英无驾驶证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南和县闫里乡闫里村中街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右转弯张孟礼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孟礼受伤,两车损坏。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南公交认字(2015)第006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军英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孟礼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张孟礼受伤后入住南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药费7570.45元。诊断为肋骨骨折,多处皮肤擦伤,多处软损。张孟礼提供了专业能力职业资格证,其工资标准可参照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标准计算。原告张孟礼提供了护理人员张瑞欣(原告之女)所在单位南和县圣同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误工证明及其收入状况,护理人员张瑞欣的月工资为2700元。张军英驾驶的冀E×××××小型轿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中,原告张孟礼撤回对被告张军英的起诉。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平均工资为44926元。本院认为,张军英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足以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原告张孟礼所受的损失应得到相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的医疗费7570.45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应予确认。根据《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张孟礼提供了专业能力职业资格证书,工资标准应参照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标准计算,误工天数可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天数为40天,误工费为4840元(44926元/年÷365天×40天)。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原告提供了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和收入状况,护理费为2340元(2700元/月÷30天/月×26天)。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计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00元(100元/天×26天)。综上原告张孟礼的各项损失共计17350.45元。由于冀E×××××小型轿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孟礼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180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孟礼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180元,共计17180元。二、驳回原告张孟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孟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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