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黄伟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8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责人:程敏。被告:黄伟明,身份证号:(330824198205152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