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某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某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720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刘某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 鑫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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