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杨炉军,章建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王仲辉。被执行人: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君飞。被执行人:杨炉军。被执行人:章建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余姚市姚东棉麻有限公司、杨炉军、章建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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