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遂平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杨某某,王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