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徐金伟与冯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徐金伟。委托代理人陆廷贯,扬中市西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全进,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伟与被告冯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俞尹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