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学英、袁彪、曾勇与扬州翔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英,袁彪,曾勇,扬州翔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袁学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袁彪,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曾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扬州翔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陵区。法定代表人朱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英、袁彪、曾勇与被告扬州翔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英、袁彪、曾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学英、袁彪、曾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学英、袁彪、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学英、袁彪、曾勇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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