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孟与李建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李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李孟,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建华,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与被告李建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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