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苗其永、李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苗其永,李艳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其永。被告李艳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苗其永、李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苗其永、李艳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苗其永、李艳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深华公司预交),由深华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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