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史德生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775-1号申请执行人史德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德生与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德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仁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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