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正贤、遂川浦东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正贤,遂川浦东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182号。负责人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正贤。被执行人遂川浦东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北区狮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钟红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正贤、遂川浦东林业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工商、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钟正贤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364170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