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熊中德申请执行王绪华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
执行案件
熊中德,王绪华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熊中德。被执行人王绪华。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熊中德申请执行王绪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绪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10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