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万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万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罗雪峰,蒋彩平,宓锡浩,葛小芬,王宏侠,张秧云,徐建波,张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45-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宁波万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宓锡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雪峰。被执行人:蒋彩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宓锡浩。被执行人:葛小芬,经商。被执行人:王宏侠。被执行人:张秧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徐建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立森,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81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万缘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阿尔发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罗雪峰、蒋彩平、宓锡浩、葛小芬、王宏侠、张秧云、徐建波、张立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77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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