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正林与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张正林。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负责人张弛。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ANCISCOJAVIERLACALLEVILLALON,董事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君玉。原告张正林与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林,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君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林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至第一被告处购买面包时,戴上老花眼镜查看生产日期,看完把眼镜放入上衣口袋,没有买,准备离开超市时被一女员工拦下,要求原告将超市东西拿出来,原告认为其没有权力这样做便要离开,该店冲出两名男员工将原告双臂反扣,原告说:“你们不能这样对待顾客,我有过脑中风。”但他们不听,周围顾客也起哄说做贼心虚,原告被逼下,只得脱下衣服,店员发现什么东西也没有,就随口说了几句“对不起,搞错了”。后警察到场,店员口头道歉。原告回家后,浑身出冷汗,头晕手抖,至医院检查。原告认为被告店员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041.50元。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原告在超市面包架旁有一个塞衣服的动作,故在原告离开超市时,被告只是要求原告留下来配合看监控录像,当时原告情绪比较激动,首先有推搡被告的女店员的动作,所以被告的二个男店员自发性的上去阻止原告。事后被告发现是有误会,及时向原告道歉过,可是原告依然不肯离开被告店铺,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故被告只能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道歉。从录像中可以发现原告的身体状况都属于正常,也没有不适的状况。从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身体损害与被告之间是存有因果关系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8时许,原告至第一被告处购物,未购物离开时,被被告员工误会偷拿了商品而发生纠纷。当日10时许,原告至医院神内科急诊,共计支付医药费3,041.50元。上述事实,有病历资料、发票、录像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误会原告偷拿超市商品而引发纠纷,理应承担纠纷造成原告身体不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应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但是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整个事发经过原告亦未冷静对待,较长时间情绪激动,且原告明知自身身体状况,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至于具体责任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正林医疗费人民币2,43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蒙自西店、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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