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杨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杨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97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责人:程敏。被告:杨子平,身份证号:(330824198708072411)。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杨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婉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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