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满成,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吕满成,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满成与被执行人常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龙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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