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莲芳与刘春香、庞乃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芳,刘春香,庞乃银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391号原告张莲芳(曾用名张连芳),女,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春(系张莲芳之女),女,生于1980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刘春香,女,生于1965年6月10日,汉族。被告庞乃银,女,生于1984年4月28日,汉族。在原告张莲芳与被告刘春香、庞乃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莲芳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香丈夫、庞乃银父亲庞承德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水利管理站缴纳的工程质保金14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8291002251124585存折余额14176.82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春香丈夫、庞乃银父亲庞承德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水利管理站缴纳的工程质保金14000元予以保全。二、对原告张莲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8291002251124585存折余额14176.8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吉祥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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