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诉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胡某甲,男。被告韩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桂 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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