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张文辉与吕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文辉,吕晓卫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49号原告:张文辉。委托代理人:赵为平。被告:吕晓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辉与被告吕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