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永红与被申请人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匡建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永红与被执行人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林民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匡建文应支付申请人唐永红案款3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0.5万元和执行费0.515万元,共计36.015万元,已实际执行到位5.6万元(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扣划4.6万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万元),尚有30.415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匡建文的银行帐户及房产已被冻结、查封,且已作出了还款计划,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林民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