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沈艺科与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枣阳市人民法院
枣阳市
执行案件
沈艺科,王建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89-2号申请执行人沈艺科被执行人王建强本院在执行沈艺科与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强未履行生效的(2013)鄂枣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沈艺科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建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