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兴平、第三人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兴平,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极乐村。法定代表人黄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明,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周宾,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何兴平,男,1968年10月9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范国勋,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盐边县国胜乡龙头桥村扎古组。法定代表人丁国军,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兴平、第三人盐边县亿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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