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执行决定书 洪惠荃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5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惠荃、黄克君、徐大鹏、徐勇、樊继兴、苏祥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惠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洪惠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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